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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轴荷及总质量超限的工程用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
a 对《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专用校车等,包括旅居车和乘坐人数大于9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
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的载货汽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载货汽车。如:运输小轿车的双层结构载货汽车、运输活禽畜的多层结构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a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术语的定义,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b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车辆 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三轮 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有轨 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h修订为50km/h;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3.2.4.2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线;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3.4.1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线;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
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见GB/T3730.1-2001中2.2.2和2.2.3)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3.5.1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如满足以下条件就认为是G类车辆:
3.5.2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的N1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如果满足下列三项要求,则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5.3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3.5.4.1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必须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位驾驶员。
3.5.4.2除3.5.4.1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须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指在静载下,地平面与前车轮轮胎相切平面之间的最大夹角,这样,在车辆前轴的前方,车辆的所有点都位于切平面之上,而且车辆上的所有刚性部件(除踏板外)也都应位于此切平面上方,见图1。
指在静载下,地平面与后车轮轮胎切平面之间的最大加角,这样,在车辆最后轴的后部,车辆上所有点和刚性部件都位于这个平面之上,见图2。
指在静载下,垂直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分别与前、后车轮轮胎相切,相交并与车辆底盘刚性部件(除车轮)接触的两个平面形成的最小锐角。这个角度决定了车辆所能通过的最陡坡道,见图3。
指地面与两轴之间最低点之间的距离,见图4。
指通过单轴上的车轮轮胎印迹中心(如若为双车轮轮胎,则为内侧车轮轮胎)与车辆最低固定点的圆弧上的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车辆任何刚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图中的阴影区内(见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