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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先限制摩托车、货运车辆通行的基础上,重新调整限行时间和车辆类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亚湾路(海虹路口至御海路口)、新城路(海虹路口至御海路口):每日22时至次日7时限制4.5吨以上(含)大货车通行。
二、海螺一路、春光路:每日0时至24时限制4.5吨以上(含)大货车通行。
以上路网形成的交通闭合区域内所有主次干道、支路和胡同里巷均包含在限行范围内。
以上路网形成的交通闭合区域内所有主次干道、支路和胡同里巷均包含在限行范围内。
以上路网形成的交通闭合区域内所有主次干道、支路和胡同里巷均包含在限行范围内。
(1)4.5吨以上(含)货运车辆:每日6时30分至22时,限制4.5吨以上(含)各类型货运车辆(已核发通行证的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石油天然气供应、重大工程建设等应急救援车辆除外)进入限行区域道路通行。
(2)4.5吨以下货运车辆:每日7时至9时及17时至21时, 限制4.5吨以下中、小型货运车辆(不包括皮卡车和4.5吨以下新能源货车)进入限行区域道路通行
(4)由电力驱动的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允许在限行区域内行驶,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行驶。
管理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石油天然气供应、重大工程建设、物资保障、平价菜保供运输等特殊应急保障车辆的单位,可与交警支队申请领取通行证,根据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警用摩托车,工商、税务、综合执法等单位稽查、巡查并喷涂标识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执法专用摩托车,经市公安局批准的并喷涂统一标识的具有合法手续的特种行业专用摩托车,暂不受本通告的通行限制。
违反本通告进入限行区域及路段行驶的燃油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货运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岗,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7日发布的《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恢复主城区道路摩托车辆及各类型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予以废止。